新刊速递丨张亚辉道德之债莫斯对印欧人
2 道德之债:莫斯对印欧人礼物的研究 (照片为作者本人提供) 本文作者:张亚辉,厦门大学人类学与民族学系 原文刊于《社会》年第3期 摘要:本文重新梳理了莫斯在《礼物》一书中对罗马法、印度法和日耳曼法研究的材料,结合莫斯“人的范畴”的研究,试图指出:印欧人的礼物是第一等级和第二等级特有的交换方式,而且这两个等级的礼物交换原则各自不同;而构成现代西方社会主体的第三等级并没有一个符合礼物之道德要求的交换方式,除非继承日耳曼法的精神,否则现代社会终将陷入无法自拔的道德困境。通过与梅因的罗马法及印欧社会研究的比较,本文希望阐明,莫斯通过礼物研究建立的社会契约概念与罗马的债法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与自然法的社会契约论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在《礼物》一书中,莫斯用来论证自己理论的案例大致来自“濒临太平洋的诸社会”和印欧人(尤其是罗马人、日耳曼人和印度人)两个大的部分。尽管莫斯(:83)说,“我们目前社会的前身所实行的交换道德与实践,仍然或多或少地保有我们刚刚分析过的全部那些原则的重要痕迹。实际上,我们相信,能够证明我们的法律与经济就是从与之相似的制度中脱胎而出的”,但不论是莫斯还是其他想在这两种社会之间建立起实质联系的人,都没有办法提供不论是史学的还是民族志的实际证据。这两种社会之间任何可以相互说明的可能,都来自于人类学和民族学的比较研究方法给予的合法性。因此,在《礼物》第一章和第二章明显的进化论框架之后,莫斯对印欧人的研究采用了全新的研究策略,即从对美拉尼西亚、波利尼西亚和北美社会的以社会节奏变化为中心的仪式性的礼物交换,转向了对罗马法、印度法和日耳曼法的研究。事实上,对印欧人的交换方式的研究直接与全书的结论相关,即便我们不能直接断言礼物研究是以印欧人的交换模式为原型的,至少也可以说,对印欧人早期法律体系中所呈现的交换模式的理解如何构成对当代西方社会的道德言说,是礼物研究的根本目标之一。从波利尼西亚到北美洲、再到印欧人,莫斯关心的都是部落贵族与头人,印欧社会的祭司、国王、武士和贵族的礼物交换,但莫斯只澄清了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区分,而要更加清楚地界定国王、祭司和武士各自法的范畴,尤其是要澄清罗马、日耳曼和印度之间的内在关联与差异,就有必要引入杜梅齐尔的印欧社会分析。按照杜梅齐尔(Dumezil,)的看法,印欧人将社会区分成三个功能等级:第一功能是祭祀,其担纲者是巫术型国王和司法型国王;第二等级是战争,其担纲者是审慎型武士和暴力型武士;第三等级是生产者,主要负责供给整个社会的需求,并享受前面两个等级带来的和平与政治秩序。从古式社会到传统社会,第三等级的交换原则从来没有得到过莫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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