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4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荆州市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及八大典型案例(-)》白皮书,进一步扩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并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白皮书》称,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推进长江大保护、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履行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加大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民事案件审判力度,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监管职责,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年至年5月,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件。

其中,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滥伐林木罪等犯罪行为,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件;按照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依法妥善审理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结17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监管职责,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审结环境资源行政案件26件;审结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8件。

在环境资源刑事审判中,我市法院既严厉打击破坏环境犯罪,又注重让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与补偿,着力打造从惩治生态环境犯罪拓展到修复青山绿水、从事后打击到事前预防、从局部保护到全面覆盖的“三位一体”审判模式。

审理过程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教育、督促被告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将被告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情况作为对其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大胆尝试生态修复性判决,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责令被告人进行生态修复。

《白皮书》指出,当前,党中央关于环境、资源的新部署以及人民群众关于环境权益保护的迫切需求,都对环境资源审判提出了新要求。我市法院将进一步完善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组织,推进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加强环资案件的立案、审理及执行,推行环保案件巡回审判制度,为“共抓大保护、复兴大荆州”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荆州市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

(-)

近年来,荆州市两级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紧紧围绕推进长江大保护、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履行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加大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民事案件审判力度,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监管职责,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年至年5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件,其中审结刑事案件件,民事案件17件,行政案件26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8件。

1.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理情况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准确把握环境犯罪的入罪标准,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滥伐林木罪等犯罪行为,形成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度威慑力。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件,其中滥伐林木罪43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35件,非法狩猎罪16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9件,环境污染罪2件,玩忽职守罪2件,妨害公务罪1件,放火罪1件,盗伐林木罪1件,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1件,投放危险物质罪1件。

2.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理情况

加大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民事案件审判力度,按照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依法妥善审理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环境民事案件。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7件,其中水污染责任纠纷6件,林业承包合同纠纷3件,渔业承包合同纠纷2件,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2件,环境污染责任纠纷2件,侵权责任纠纷1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件。

3.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审理情况

加强环境资源行政审判工作,妥善处理好环境行政审判和环境行政执法的关系,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监管职责,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行政案件26件,其中涉及土地行政管理10件,环保行政管理6件,环保行政赔偿4件,不履行环保行政法定职责3件,林业行政管理1件,水利行政处罚1件,湿地行政处罚1件。

4.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情况

依据《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8件,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3件,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件。

二、环境资源案件主要特点及原因分析

1.刑事案件占比最大,滥伐林木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居多。

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件,占所有环境资源案件的72.26%,其中审结滥伐林木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78件,占所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69.64%。上述现象的原因:一是近年来,全社会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保护绿水青山意识提升,加之公安机关加大打击环境资源领域犯罪活动力度,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案件明显上升。二是荆州境内有长江、洪湖等渔业资源丰富的水域,一些百姓对刑法规定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犯罪的认识不够重视,多数存在不会被抓的侥幸心理。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可以直接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客观性强,易于把握和认定,有效解决办案机关取证难问题,降低执法成本,提高了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实效。

2.民事案件数量较少,主要集中在水污染责任纠纷。

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审结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7件,占所有环境资源案件的10.97%,其中审结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件6件,数量最多。上述现象的原因:水污染侵权行为,受害人搜集证据相对容易,对污染损害程度、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材料相对容易确认。

3.行政案件逐年增多,土地行政管理案件居多。

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审结环境资源行政案件26件,其中涉及土地行政管理10件,占所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的38.46%。上述现象的原因:一是立案登记制施行以来,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的准入门槛降低,该类案件逐年增加。二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善于利用诉讼救济自身权益。

三、荆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主要做法

1.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严重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行为。

一方面始终保持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从重打击的高压态势,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促使其不敢为、不能为。另一方面,对一些已经入罪但犯罪性质尚不严重、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主动采取修复环境措施的被告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刑事政策,该宽则宽。同时,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还责令被告人进行生态修复。

2.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关涉民生,该类纠纷常常发生在邻里之间,熟人之间。对于此类案件,荆州法院坚持做好调解工作,促进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化解,有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严格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方面,依法支持各级政府及其环保、国土等行政部门合法的行政行为,为其加强环境资源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另一方面,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对依法不履行查处、监管职责的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判决其限期履职。

4.扎实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为全省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提供荆州经验。

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3件、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件。其中,公安县人民检察院诉公安县环境保护局一案,是我市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入选第七届“中国十大公益诉讼”。沙市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周某某污染环境罪一案,是全省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国家环保部作为典型案例全国通报。

5.广泛开展典型案件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荆州法院积极做好环境资源保护宣传,通过《法庭内外》普法栏目、“二微一官”等公开渠道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公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校师生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旁听环境资源案件庭审,开展法制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等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制意识。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党中央关于环境、资源、社会发展的新部署以及人民群众关于环境权益保护的迫切需求,都对环境资源审判提出了新要求。对此,全市两级法院将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以及上级法院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牢牢抓住执法办案中心工作,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进一步完善专业化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推进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整体合力。进一步加强环资案件的立案、审理及执行工作,传播法治声音、培育法治精神、汇聚法治力量。进一步推行环保案件的巡回审判制度,坚持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发布等工作,彰显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环境权益、促进绿色发展的决心,推动形成人人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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