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南通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
北京白癜风医院哪里比较好 http://pf.39.net/bdfyy/xwdt/ 南通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典型行政案例 一、高某诉妇幼保健院 履行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职责案 高某与朱某原系夫妻关系,于年8月在某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子,妇幼保健院出具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上登记了高某、朱某的身份信息。年9月,高某与朱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随高某共同生活,判决书中载有朱某的身份信息。年1月,高某向妇幼保健院申请为其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因在孩子命名上存在矛盾,朱某拒绝配合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原件。高某便提交了《分娩证明》、民事判决书等材料以证明朱某的身份信息。妇幼保健院认为高某未能提供孩子父亲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不符合办理条件,未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高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妇幼保健院履行为其子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定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新生儿命名是其监护人的义务,不得随意抛弃和滥用;当新生儿父母无法就新生儿姓名形成一致意见时,需要考虑新生儿的成长条件、受抚养及教育情况,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选择确定为新生儿命名的主体。在新生儿母亲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新生儿父亲身份证原件的情形下,如能提供载有其身份信息的法院裁判文书,应当视为具有与身份证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医疗机构不能以未提供身份证原件为由拒绝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法院二审判决责令妇幼保健院为高某之子出具母亲为高某、父亲为朱某的《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是医疗机构依据《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对新生儿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大影响。实践中,由于新生儿父母尤其是离婚后的父母双方就新生儿姓名不能协商一致,致使其中一方拒绝提供身份证原件的情形时有发生,医疗机构便据此拒绝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进而影响了新生儿办理户籍、入学等事项。本案裁判通过准确厘定为新生儿命名的行为属性及在僵局情形下的处理规则,顺应了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理念,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将权利保护置于更为优先地位。案件判决后在市委政法委组织下,法院、公安、卫健委等单位,专题研究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中的实际问题,进一步统一和明确了签发条件和程序,不仅充分保障了新生儿及时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权利,而且有效规范了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工作,在省内乃至全国都有示范意义,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邵某某诉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职责案 邵某某于年5月20日出生,并于同月23日在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办理了生育登记,但直至年1月18日办理户籍登记。年4月20日,所在村村民代表大会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事项进行表决,因邵某某的户籍登记时间在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年12月31日)之后,邵某某未能取得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年3月,邵某某向所属街办提出申请,认为其在市政府规定的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应当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求所属街办认定其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所属街办未予认定。邵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街办确认其为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决定事项,不属于街办的职责,遂裁定驳回邵某某的起诉。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本案中邵某某要求街办履行确认成员身份职责之诉不能成立,但市中院对该案的纠纷根源,即邵某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问题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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