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上午,新罗法院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围绕“严惩拒执犯罪、构筑诚信社会”这一主题,通报了开展打击拒执犯罪的相关工作做法,公布打击拒执犯罪的典型案例,并回答与会记者现场提问。

发布会主要人员:党组成员、副院长游庆生(中),办公室主任、新闻发言人刘春花(右),执行局局长李智俊(左)。

党组成员、副院长游庆生在发布会上通报打击拒执工作情况时指出:新罗法院从构建拒执追究长效机制、加大移送拒执案件工作力度、提高“拒执”办案能力、加大执行宣传力度等多方面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工作。年以来,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36件44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4件18人,尚在公安侦查阶段10件13人,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4件5人,法院已判决生效4件5人,当事人提起自诉3件6人,裁定不予受理3件6人。

党组成员、副院长游庆生通报打击拒执罪相关做法

执行局局长李智俊公布拒执犯罪典型案例,通过主动公开发布,让公众更了解何种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希望对其他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典型案例一

黄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案件简介

被执行人黄某在我院执行阶段共有被执行案件9件,被申请执行标的本金.万元,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某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中路号(水韵华都三期)19幢室及19幢2号车库(房产证号:),同时也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某所有的闽FA号汽车一部。本院于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黄某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黄某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出其名下的房产及车辆,但被执行人始终拒绝交出其名下房产及车辆,被执行人黄某完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却拒不履行,逃避法院执行,构成拒执犯罪。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隐藏、转移其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黄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1月。

典型案例二

林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案情简介

年6月14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林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某应当履行支付赔偿款.万元给吴某,吴某系湖北省红安县人,因本案事故医院康复科住院治疗,由其父亲及妹妹照顾,其妻在本事故发生后与吴某离婚。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未发现林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传统查询,发现林某系某街道农机站退休干部,虽已提取其收入,但对吴某庞大的医疗护理等费用无异杯水车薪。发现林某名下有一祖遗房产,已经列入城市征迁范围,但征迁未开始,土地属集体用地,且还涉及林某五个兄弟姐妹的权利,其弟弟提出执行异议,使该房产的处理陷入僵局。本院一方面为吴某争取了50,元的救助资金;另一方面启动搜查措施,但还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再扩大财产调查范围,发现了林某的银行往来帐很多,其中几笔为事故发生后转移,涉嫌隐匿、转移财产,本院及时调整执行方案:一是以林某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立案侦查;二是对林某名下房产按城市征迁补偿的标准进行评估,争取变现。三是对林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通过上述一系列措施的实施,终于迫使被执行人林某与申请执行人吴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吴某拿到了80万元现金,在父亲和妹妹的照顾下踏上了回家的路。

(二)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林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鉴于被告人林某已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案例三

杜某、游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案情简介

年1月16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连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游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被执行人杜某、游某应当履行偿还借款本金64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杜某名下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莲花暗坑70号房屋一幢和闽F号汽车一辆。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多次与其沟通,并要求其限期交出车辆、腾空房屋交由法院处置,但其始终未予配合。年8月3日,因被执行人长期拒不履行法定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杜某采取拘留措施,但其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反而使用非连某所写的借条起诉连某,要求其归借款35万元,该借条根据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有关被执行人杜某提起的要求申请执行人连某偿还其借款35万元的《借条》字迹不是本案申请执行人连某所写,被执行人杜某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综上,被执行人杜某、游某在具备执行能力的情况下,逃避履行还款义务,拒不交出已被查封的财产,伪造借条提起恶意诉讼的行为,严重阻碍了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情节严重,本院依法以杜某、游某涉嫌拒执、虚假诉讼犯罪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二)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伙同他人隐藏其财产,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及拒不迁出房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且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游某伙同他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及拒不迁出房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杜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杜某、游某直至本案开庭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游某在接到公安办案人员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在庭审中避重就轻,认罪态度不好,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明知借条不是连某所写,在庭审时多次陈述是连某当着其的面书写的,以此达到虚假诉讼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杜某诉连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该犯罪状态已经完成。

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杜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被告人游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案例四

庄某拒不迁出房屋案

(一)基本案情

新罗法院()龙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岩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庄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0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另有律师费36元;被告人庄某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罗法院执行局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作出()龙新执行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被告人庄某所有的财产,并公告责令被告人庄某于年8月14日前自行搬出并腾空福建省晋江市青阳德宏楼室和福建省晋江市青阳利群楼室,但被告人庄某至案发前拒不迁出房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经新罗法院执行局报案后,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于年5月18日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1月23日将被告人庄某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福建省晋江市青阳利群楼室腾空,该房产经本院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于年5月1日拍卖成交,成交价为53万元。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庄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庄某拒不迁出房屋的行为,导致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客观上侵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实质上侵害了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当属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现场提问环节

提问:被执行人欠钱不还,公安又认为不到立案标准,公诉途径走不通,怎么办呢?

回答:最新司法解释在公诉的基础上增加了自诉渠道,规定了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到法院提起自诉。具体条件指的是:1、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被执行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院经审查认为自诉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提问:拒执刑事案件如果能自诉,应该到哪个法院去立案呢?

回答: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一般由执行案件的法院管辖。

提问:如果对方在以拒执罪被立案后,又把钱还上或者还了部分钱,那么还要继续怎么处理呢?

回答:在一审判决前,被告人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酌情从宽处罚。同时,如果对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被告人,会酌情从重处罚。

提问:很多被执行人认为只要追究了拒执罪,坐个几年牢就可以就不用还钱,是这样吗?

回答:

法院执行依据是生效裁判文书,具有终身效力,不存在被判拒执罪就不用执行法院原有生效民事裁判的情况。

简华良、韩雪琴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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