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法律咨询来啦公司高管勤勉义务的范
公司高管勤勉义务的范围 到底该应如何认定呢? 公司高管掌握着公司的命脉,公司高管的素质决定着公司未来的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公司以高管违反勤勉义务为由将高管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我国公司法未明确高管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如何确定高管勤勉义务的具体判断标准和具体内容从而认定高管应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则为本文探讨的问题。 案例 杨桂泽曾系东亚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兼任公司董事长、经理。东亚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载明,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其职权为:执行并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企业经营情况重大事项;根据本章程和董事会决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管理制度: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等。 在杨桂泽任职期间,东亚公司未与公司6名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6名员工遂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东亚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东亚公司向6名员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总计元。东亚公司履行完判决义务后,于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杨桂泽违反公司高管勤勉义务,未与该6名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杨桂泽赔偿损失元。?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条第(一)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裁判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约定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如受让方出现迟延或者拒付股权转让款等违约行为,转让方不享有《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即解除合同的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桂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是否违反勤勉义务系本案的关键。东亚公司《各部门职能及岗位说明书》表明,东亚公司行政部负责招聘员工并建立劳动关系,杨桂泽并不具体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东亚公司行政部的职责而非杨桂泽的职责,但杨桂泽作为东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还取决于杨桂泽在此事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因东亚公司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杨桂泽存在主观过错,其要求杨桂泽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应支持。故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东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杨桂泽举示的《各部门职能及岗位说明书》可以证明杨桂泽在东亚公司任职期间并不负有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而东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行政部与员工签订了初步劳动合同并已将初步劳动合同报杨桂泽审批的事实,故杨桂泽并不存在主观过错,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一审:()江法民初字第号;二审:()渝一中法民终字第号 律师建议 首先,要明确勤勉义务的属性。我国公司法等对勤勉义务的规定做了概括性规定。实践中,勤勉义务主要来源于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及高管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前者为法定性,后者为意定性。考察高管是否违反勤勉义务应着重考察意定性。 其次,要明确勤勉义务的主要内容。通常认为,勤勉义务包括履责义务和监督义务。履责义务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规定或高管与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是高管勤勉义务认定的首要评判标准。监督义务主要体现在对未在职责范围内的但应当知晓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负有监督和向董事会报告的义务,是对履责义务中监督职责的补充。履责义务的评判标准主要以高管的职责范围来确定,监督义务的评判标准则是公司出现异常情况或产生涉诉纠纷等异常经营活动,足以引起一个普通理性人的合理注意与怀疑,此时,高管则负有监督义务。 再次,对于公司来讲,从履责义务角度出发,应在公司章程、员工手册和岗位说明书等规章制度中尽量细化并涵盖具体事宜,否则有争议的事项可能并不构成高管应负的履责义务;从监督义务角度出发,因为公司要举证证明高管是否知晓应履行的事项及该事项是否属于应当知晓的范围,该事项是否是的公司产生非常态化经营管理,从而足以引起高管对该事项的合理怀疑,如果证明不了,则高管不负有监督义务。因此,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详细的公司高管工作规则,并根据不同岗位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让高管充分知晓和理解,并将违反勤勉义务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约定。对于公司高管来讲,与公司其实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因此应在公司经营活动中恪尽职守、敬业精进、深思熟虑,做到普通谨慎的同行在同类公司、同类职务、同类相关情形中所应具有的经营管理水平。? |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falanxibaoa.com/flxbzx/4474.html
- 上一篇文章: 公司能否以经营范围重叠为由认定员工违反竞
- 下一篇文章: 新闻发布会木兰县人民法院召开秋季专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