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法学教授的刑辩感言刑辩律师进阶必修课
一位法学教授的刑辩感言 刑辩律师进阶必修课:专、精、准、细 自年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兼职律师资格以来,在过去的25年中,教学研究之余,我承担了一些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的辩护任务,其中不乏社会度高的敏感案件,也做过一些民商事或者行政案件的代理法律事务,包括老百姓状告公安局的行政诉讼和繁纷复杂的涉外案件。令我倍感欣慰的是,虽然在律师工作之旅中历经艰辛,但我在办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大都在最大范围内维护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想,这正是我国法治不断进步的最好证明,这也说明律师在社会法律事务中的作用日显重要。25年来的宝贵兼职律师执业经历,也使我深切地体会到律师工作之难、律师责任之重、律师使命之伟、律师工作之慰! 所谓律师工作之难,包括两层意思。其一,律师职业是一项技术含量极高的工作,非下苦功而不可能掌握其基本技能。这恰如医生职业一样,不掌握精深的医学知识就无法治疗各种疑难杂症,不掌握精深的法学知识就不能胜任各项复杂的法律事务。而要掌握精深的法学知识,就必须长期潜心研究且与时俱进更新法学知识,方可驾驭繁纷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一持之以恒的学习过程,本身就是一件艰辛的事情。其二,在一个法治(规则)尚未内化为每一个人行为习惯的社会中,律师的执业活动会遇到难以避免的人为障碍,这一障碍无疑增加了律师工作的艰难。我就遇到过这样的实例:某年我受托办理一件纪委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案件后来到了反贪局,我虽然多次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申请,但侦查机关总是以种种理由拒绝会见申请。此后,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交到了另一检察机关公诉科审查起诉,并给我出具了已经移交案件的公函。然而当我拿着移交案件公函到某看守所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该看守所仍然说需要有检察机关的批准会见函才可会见。再后来,我拿着侦查机关的案件移交公函去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公诉科提出阅卷要求,该公诉科却又以他们尚未审阅案件为由不同意律师先阅卷。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某市国家安全局提交给某市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上居然标注“绝密”!进而又以此为由,该国家安全局(侦查机关)不准某市检察院向辩护律师提供“起诉意见书”,当然也不准辩护律师复制起诉意见书和案件材料!而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本该制止并纠正侦查机关的错误做法,但令人费解的是,该市检察院不但不制止并纠正侦查机关的错误做法,反而完全按照侦查机关的错误要求去做。这就使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完全颠倒了!当你遇到诸如此类令人啼笑皆非的人为麻烦时,无疑会慨叹律师工作真的很难啊! 所谓律师责任之重,是因为律师必须在始终坚持职业操守和法律原则的同时,必须“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其实这也是一种基本的职业道德,在当事人把自己千钧压顶的法律事务托付给你的时候--特别是当事人可能面对死刑或者长时间失去人身自由的时候,你怎么能够不感同身受,倍感责任重大?诚如美国学者布赖恩·Z.塔玛纳哈(BrianZ.Tamanaha)所言:律师职业的首要规则表明:律师作为法律界的一员,他代表的是他的当事人。当然,律师在致力于客户利益的同时,必须维护公共利益。对于律师来说,案件无大小,每一个案件都承载着当事人对你的期望与重托,故只要是你承接下来的案件,你必须竭尽全力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去为你的当事人争取权利保护的最大化!当下,社会上有一种流行的说法,就是把那些喜欢“较真”的律师称为“死磕派”,而此一称谓多带贬义色彩。其实,我认为,律师就是需要具有“死磕”精神的,而我所说的“死磕”,不是胡搅蛮缠、无理争三分,甚至教唆当事人死活不认账,而是要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力求辨明事实真相,敢于仗义执言,勇敢地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维护弱者的权利!否则,如果一位刑事辩护律师丧失应有的法律立场,完全顺从或者配合强力机关出庭“作秀”,这样的刑事辩护不仅毫无意义和价值,而且是对共和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亵渎与嘲弄! 所谓律师使命之伟,是指律师与法律共同体中的法官和检察官一样,肩负着守护国家法治以及捍卫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伟大使命。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刑事辩护不仅仅是一种谋生的手段,更是一种捍卫国民权利与自由的神圣责任。毫无疑问,国家有防止犯罪和打击犯罪的权力,但国家却不拥有滥用公共权力随意抓捕、起诉国民的自由。国家追诉犯罪的正当性依据就是国家制定的刑事法律,而刑事法律恰好就是保护国民人身权利与自由的坚强盾牌。所谓“刑法乃犯罪人之大宪章”,正是在此意义上而言的。而刑事辩护律师所要做的,恰恰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先要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享受到程序正义的基本权利保障,进而使有罪的人得到公平或公正的处罚,使无罪的人免遭无辜追诉。 所谓律师工作之慰,是因为作为一位律师,你竭尽全力为当事人和社会大众提供负责任的法律服务,你通过自己专业的法律素养以及对公平正义的执著追求使你的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充分理解你、完全信任你,即使你不能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的全部诉求,但是当人们真切地说:你已经尽力了,谢谢你的努力与付出!我想,这应当是律师工作所能达到的最高境界了!而此刻,你一定充满了成就感,当然也会感到无比欣慰。似乎有必要指出,本书的“基本案情”和“判决结论”,系根据有关真实的起诉书(含起诉意见书)和判决书(含裁定书)所归纳,它们客观地记录了相关案情与案件处理结果,在这里,我们要感谢那些办案人员和相关单位,是他们的司法文书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第一手资料;“辩护词实录”乃是当时提交给法庭的辩护词,除了极少数字句有所修正,尽可能保留了原始风貌;而“评析”部分,则力求以客观公允的立场对案件的判决及相关问题做出简要分析,当然,这些分析评论所反映的只是我们的“学术性观点”,如有失当,我们真诚愿意接受读者诸君的批评。 最后,我还要讲一个催人泪下的小故事:我曾经有机会给一位也算曾经位高权重的当事人做刑事辩护。有一次,当我去看守所会见他时,他几近乞求地对我说,你会见完了出去时,让我夫人站在那边玻璃墙下,让我看她一眼好吗?--他夫人是一位庄重贤淑而善解人意的女士,那个看守所条件较为有限,用来隔开会见室与接待室的有一处透明的玻璃墙,而玻璃墙与会见室之间有一条过道。我出来后,就让在接待厅等候的那位夫人面朝那堵玻璃墙,那一刻,我看到那位当事人两眼噙满泪花,十分满足地远远地望了他夫人一眼--尽管是隔着厚厚的玻璃墙,我还是看到了他无比欣慰的惬意表情。就是这一刻,我感受到了人性的伟大而令我此生难忘--人啊,当你“人生得意须尽欢”的时候,切莫忘记,只有自由才是最值得珍惜的财富,而亿万家财与权倾一时又值几何? (特别说明:在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之后,本书使用了旷翔宇先生拍摄的我们出庭的照片,在此特向他致以深切谢意!) 知名刑法学者首部跨界实务作品 40年从教经历20年从业经验 控辩审评多维视角 刑辩进阶必修课 不一样的辩护 专精准细 刑-事-辩-护-律-师-进-阶-必-修-课 专: 有刑法学专业理论深度又深入浅出 精: 精炼简洁且对核心的问题画龙点睛 准: 准确理解掌握立法与司法解释运用 细: 辩护过程透彻细腻拒绝煽情与表演 京东购买长按: 作者简介 谢望原,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会议副主席、中国人民大学网络犯罪与安全中心主任、刑事政策与比较刑法研究所所长、中央治理商业贿赂专家咨询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导工作专家委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国法律咨询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首都法学法律高级人才库专家、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霍克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长期从事刑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独著(译)或以第一作(译)者出版刑法学论著30余部,对各类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辩护驾轻就熟。 谢福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课程班结业,曾在广州、北京等地从事律师工作13年余,现为北京霍克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办理过诸多各类重大法律事务纠纷案件,尤其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 当当购买长按 目录 01彭某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 核心提示:已申报专利且已经公开的技术,不属于国家秘密,向他人转让已申请专利而公开的技术,不构成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若成立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公诉人应当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与目的。 02王某东销售假药案 核心提示:利用电商平台擅自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可能构成销售假药罪;但该假药只是未经批准而进口销售,其药效则真实可靠,故有别于那些掺杂使假的真正假药;如果被告人社会危险性不大,犯罪情节不是很严重(涉案药品大部分尚在仓库没有出售)的,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 (完) 康友法 打造法律精品实务书 5个月筹备谢望原老师跨界实务书 谢望原赞赏 人赞赏 人喜欢长按向我转账 5个月筹备谢望原老师跨界实务书 受苹果公司新规定影响,iOS版的赞赏功能被关闭,可通过转账支持。 中科医院曝光北京白癜风手术需要多少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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