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范围法律问题研究
公司经营范围 法律问题研究 《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反映了公司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公司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伴随着公司设立发展的整个过程。那实践中如何确立公司经营范围呢?公司发展之时如何变更经营范围呢?未及时变更会带来哪些法律后果呢?相信不少公司都会遇到类似的问题,今天咱们就来深入聊一聊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公司经营范围的确定 二、公司经营范围的登记 三、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 四、公司变化对经营范围的影响 五、公司经营范围不予登记的情形 六、未及时变更经营范围的法律责任 七、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1公司经营范围的确定 通常情形下,公司确定经营范围时,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然而,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是任意选择和排列的,在确定经营范围之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公司经营范围越大越好? 一般来说,一个公司有主营业务和辅助业务两大类经营范围可选择。比如说科技类的研究开发为主营业务,辅助业务可填写批发零售或者销售。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是越大越好,有些经营业务是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司确定经营范围之时,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业务以及未来可能发展的业务进行选择和判断。 (二)公司经营范围随意排列?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例如:XXX纺织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的第一项应当为纺织相关的项目,如“棉纱生产”,之后才能添加其他行业经营项目,如“厂房、机械、设备租赁服务”。税局在稽核审查的时候要参照行业指标来排列顺序,也就是说,同样的经营范围,不同的排列顺序税率可能会因此有所改变。 (三)分支机构经营范围随意写? 对于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法律明确规定,其经营范围隶属于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凭分支机构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并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分支机构经营总公司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批准。 实践中经常存在分支机构超出总公司经营范围经营的情形。对此,一种方式是变更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另一种方式总公司授权乙方经营,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第7条、第12条 2 公司经营范围的登记 公司经营范围中的经营项目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两种类型对应的登记程序存在较大不同。 (一)一般经营项目的登记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公司在经营范围中选定该项目时无需办理批准手续,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根据《公司法》以及《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由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确定,记载于公司章程中,并依法办理登记。 《公司法》第12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 (二)许可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与一般经营项目的不同之处在于,公司除了就经营范围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记载于公司章程,办理登记手续之外,还应当报经有关部门获得批准。根据报经批准时间要求的不同,许可经营项目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和后置许可经营项目。 1、前置许可经营项目 “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要求公司在申请登记之前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凭批准文件、证件方能办理公司登记。自国务院推行“先照后证”改革以来,大量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转为后置许可经营项目,例如,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均已改为后置审批。目前仍有32个经营项目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主要涵盖7个领域,具体如下: (1)金融保险领域(14项): 证券公司设立审批、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审批等; (2)公共安全生产经营领域(8项):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等; (3)新闻出版传播领域(5项): 设立出版单位审批、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等; (4)烟草生产经营领域(2项):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 (5)教育办学领域(1项): 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 (6)外资准入领域(1项):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 (7)服务领域(1项):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公司法》第12条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 《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2、后置许可经营项目 “后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在登记后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公司核准登记之后,并不能立即开业,从事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只有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之后方能经营。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由各地区在“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因此各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之间存在差异,但都保留了一百多项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如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 3 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 (一)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对于该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表决。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公司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1、前置许可经营项目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或者其批准文件、证件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后置许可经营项目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其批准文件、证件记载的经营项目用语与原登记表述不一致或者发生变更的,公司可以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12条、第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 4 公司变化对经营范围的影响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可能会在多个方面发生变更,如: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公司类型变更;或者公司投资人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原则上并不会影响经营范围,已经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需重新办理。只有未经批准等特殊情形,需要获得批准。 (一)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企业类型变更 企业改变类型的,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企业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企业出资人变更 1、境内投资人的变更 企业变更出资人的,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内外投资人的变更 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内投资者变为境外投资者,或者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外投资者变为境内投资者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重新登记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10条、第11条 5 不予登记经营范围的情形 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禁止企业经营的。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13条 6 未及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如果未及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导致企业未经批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可能面临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查处。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 7 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一)超范围经营一般经营项目法律责任 1、民事:对于超范围经营一般经营项目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不属于无效情形。其超范围经营中的民事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行政:公司超范围从事一般经营项目,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可能面临行政机关的警告和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仅限于警告和罚款,并不涉及吊销营业执照。 (二)超范围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责任 1、民事: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认定为无效。 2、行政:严重情形下,企业面临吊销营业执照。 3、刑事:公司超范围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意图牟取非法利润,或者情节没有达到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及以上的情况的,仅承担行政责任。如果当事人具有主观故意,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所列行为其中之一的;同时达到了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及以上的程度,则有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从而承担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9条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1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 ?end? 律师介绍 柴龙新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上海知识产权部副主任,年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至今从业十年有余。 柴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集中在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等,担任50余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等,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领域,成绩斐然。如企业在中国及海外的知识产权申请、维持与保护,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类商业活动。尤其擅长帮助企业在世界范围内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曾经以及正在服务的客户有多家大型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及各类外企。带领盈科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团队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整体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方案,为多个国家级、省级项目提供法律支持,在企业诉讼及非诉领域均颇有建树。 擅长领域:企业风险管理、知识产权、商事合同、劳动争议等。 柴龙新梁翔蓝扫一扫下载订阅号助手,用手机发文章赞赏 |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falanxibaoa.com/flxbzx/3595.html
- 上一篇文章: 黎宇程律师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及内容清单
- 下一篇文章: 长高秘诀增高必看的21种增高方法